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招投标纠纷 > 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4 · 2039人看过
导读:在招投标过程中,若行政复议主体认为招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耽误申请期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申请者,复议部门应即时记录其姓名、请求内容、事实、理由及申请时间。
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一、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以及其适当范围的确定,如果行政复议主体认定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某项行政行为触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就有权利从获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享有为期60日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期权。

当然,若因为某些不可抵抗因素或其他严格合法的原因导致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话,那么,他们的申请期限将从这些障碍被完全排除的日期再次开始进行计算。

而在具体请求方面,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方式。

对于那些采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的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基本资料、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内容、主要事实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等信息,同时还需要记录下该申请的具体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招投标的流程有哪些

招投标的流程有: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4、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5、制作投标文件,这部分是投标人要做的工作,需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应及时回应投标人的问题,出具答疑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开评标会议,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进行,甲方应拒绝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起草中标通知书,送审核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招投标复议的规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网站地图

更多#工程招投标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工程招投标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工程招投标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