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薪的话包工头和分包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款规定,分包商须对其所聘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负责工资的直接支付,此项工作是他们的责任所在。
而对此情况,施工总承包商也需要对分包商在劳动力使用和工资发放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若分包商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薪资,则施工总承包商有义务“先行清偿”,之后再根据相关法规程序进行合法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转包现象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样地,施工总承包商均有职责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妥善进行追偿事宜。《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欠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欠薪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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