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应诉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行政应诉案件”即是指民间俗称的“行政诉讼案件”。
而行政诉讼案件,顾名思义,即涉案主体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自然人)、单位或组织,他们对国家政府机关所做出的相关行政措施或行政行为,认为可能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条清晰明了的规定: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特定身份的组织,只要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权依据此法律条文向地方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
同时在该部法律的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了: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开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种涉及行政事务的案件。
因此,对于每一位合法的中国公民而言,他们都有权利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平衡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标准: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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