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各有特点。
例如,在普通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代替履行的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在设定的保证范围内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偿还相关债务。
(二)保证的力度也因类型而异。
连带责任保证展现出更加强大的担保效力;
相比之下,普通保证的担保力度则相对较弱。
(三)是否享有抗辩权也是两种保证方式的显著区别。
在普通保证的环境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却并不具备这一权利。
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负责偿还债务的,便被称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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