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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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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1192人看过
导读:承包商或利用农民工讨薪施压甲方,以求获取更多报酬;或在工程问题发生时,拒绝担责并与甲方冲突;或故意拖欠工资,诱导农民工向甲方讨薪;部分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定价,恶意讨薪或违反合同,教唆农民工追讨劳务报酬。
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一、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1、部分承包商选择雇佣少量员工来承担各类工程,待工程甲方签署合同之后,他们会迅速召集大批农民工前往施工现场,以此名义通过集体讨薪的方式获取更大数额的劳务报酬。

若工程甲方拒绝支付额外的劳务薪酬,这些承包商便会采取聚众滋事的手段,拒绝离开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提出无理要求,索取高昂的撤场费用。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诸如质量、安全以及进度等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往往会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相应责任,并与工程甲方发生激烈争吵乃至谩骂,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

3、承包商常常利用“工人讨薪”这一策略来解决工程各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他们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故意拖欠、扣留劳动者一至两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工资,然后告知农民工是由于工程甲方尚未下拨工程款项导致无法发放工资,只有在从工程甲方处获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资。

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旨在怂恿和煽动农民工一同前往工程甲方单位进行讨薪活动。

4、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存在私自揽活且随意定价的现象。

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利用或者冒充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所谓的“恶意讨薪”行动。

当项目出现亏损或者工程价款支付不足的情况时,这些分包人员可能会违反工程合同协议的义务,指使和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中标单位追讨劳务报酬。

此外,项目经理与“包工头”相互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借口,或者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恶意索要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我国法律只有恶意欠薪罪,没有恶意讨薪罪,但是可以收集相关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的证据,以恶意欠薪罪来追诉。具有以下行为的,应该予以立案侦查: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3、拖欠的数额较大的;4、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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