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怎样维权
若交房延迟原因在于工程进度受阻或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延长、公共设施配套滞后等非人为因素所致,此类现象通常被视为合理的延迟完成房屋交付。
在这种情境下,该延期行为只是将交房日期做了相应推移,对此类现象,作为业主的我们应给予开发企业适当的宽限期,等待一段时间,交付工作即可正常进行。
关于非合理性延期交付的权益维护措施如下: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平等协商处理。
业主可亲自出马或委派律师前往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交流,详细阐述自身遭遇的延期交房状况,并提出具体协商和解需求方面的诉求,例如索赔要求等等。
若能就此事项与开发商达成共识,便能够有效避免诸多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签订后,请务必以文字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任何一方在日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
在遭遇延期交房的困境时,向消协投诉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途径。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业主亦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
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影响力足以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开发商承受一定程度的压力,因此,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如有必要,业主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开发商进行相应处罚。
然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仅拥有行政权力,并不具备民事审判权,只能对开发商实施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按时、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
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起诉讼。
在尝试以上所有途径均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业主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催告开发商尽快交房,协商具体交房日期。
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者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怎样维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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