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意志的最高司权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日常运营机构,肩负着统率和管理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重任,同时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其工作表现。对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定,董事会须坚决贯彻执行。董事会由各位德高望重的董事组成,他们凭借自己的董事职权来引导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方向。因此,在遴选公司董事人员时,需要依据公司的业务拓展方向及其未来的长远规划,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明智抉择。
根据董事的身份属性差异,可将董事划分为员工董事和非员工董事两大类别。其产生途径如以下详细阐述:
1.在一般的公司中,非员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所有的董事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
3.对于员工董事的产生,则需依照公司内部的规定,通过员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投票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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