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将工程先后发包给两个人违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若将一个完整的单项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然后分别进行招标发包给不同的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则被视为非法发包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有权选择与总承包商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或者针对具体的勘察任务、设计工作和施工环节,分别与各专业领域的勘察人员、设计师以及施工从业者签订专业承包合同。
然而,发包方必须明确禁止将原本应由单个承包商负责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为若干个部分,并分别发包给多名承包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后如何承担工伤责任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工而发生的伤害或死亡,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在这个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承包单位有权向其雇佣的下线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程度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其次,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了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擅自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了那些缺乏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而这些人再雇佣的工人在执行复杂的承包业务过程中遭遇工伤甚至是不幸丧生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需要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做出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公司将工程先后发包给两个人违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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