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分包责任主体的承担具体是谁
关于违法分包方所应负担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其与承包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该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纠正和惩处。
具体而言,这些部门可采取责令停止营业、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并且还可能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承包商出现将建设项目进行非法转包及违规分包之举,则发包方有权据此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力。
进一步来说,若发包方为承包商提供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未能满足强制性标准或是未能切实履行其协助职责,以至于导致承包商陷入无法正常施工之困境,经过书面催告且宽限适当期限之后,发包方仍未履行应有义务,此时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解除合同之权益。
在合同被依法解除之后,对于已经顺利完工并通过质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然而,若已竣工的建设项目经质量检测鉴定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承包商可参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所述法律条款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法分包责任主体的承担具体是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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