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各大情况主要涵盖了下列几个方面:自然消亡的终结。这是指保险合同在其特定期限到期后自动停止生效。完全履约的终结。当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完了所有的赔偿或支付责任之后,该合同便自动宣告终止。财产损失的终结。当投保的财产因为非保险事故遭受损毁,从而使得合同自然终止。解除协议的终结。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未满之际,有任何一方当事人遵照相关法规或者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提出解除合同,那么该合同也将会立即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合同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二是在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应有的理赔或者支付义务之后三是被保险财产由于非由保险事项引发的事故而遭受损失四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予以解除,或者是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申请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将会立即失去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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