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退休人员所得福利待遇与通常情况下的退休工人享有同等待遇。对于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者在退休之后,将不再继续发放伤残津贴,取而代之的是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若个人享有的养老保障金额低于原先领取的伤残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填补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伤残程度从第五级至第六级的工伤员工来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经过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改为领取基本养老金。
至于伤残程度为第七级至第十级的工伤职员,则可作为普通职工进行退休,每月按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工伤退休后因职业病死亡补偿怎么算
1.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方式是依照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出六个月作为额度,以其作为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2.对于因故过世的员工的家属,我们给予其抚恤金作为补偿。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那些在丧者生前对他们提供生存基本物质需求的亲属成员。这些亲属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经故去,那么其配偶每月可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抚恤金;其他的家属,每个人每个月可以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抚恤金;若是有年迈或失去独立照顾能力的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多领取10%的抚恤金。但是需注意,总计拿的抚恤金份额不能超过逝者自身生前的薪酬。一旦他们的目前经济状况改善了或是有了其他人来赡养,则将不具备继续领抚恤金的资格。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并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离世的员工,他们的家属将得到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金额由本地区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相关规定,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与常规退休工人工种相当。其中,一至四级伤残人士在正式退休之后,将不再享受津贴发放;然而,他们仍可获得基本养老保障,倘若该保障标准低于其原先所领的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充差额部分。对于五至六级工伤员工而言,当他们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相应的退休手续后,便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至于七至十级工伤职员,他们的退休方式与普通职工无异,同样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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