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班路上出意外算工伤吗
仅当员工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了并非自身所负有主要责任之交通事故或源于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运输及火车运营过程中的事故伤害时,方可被视为工伤。
然而,若该意外事故并非源于上述范畴之内,比如由于雪天路滑而造成员工自行跌倒受伤等情况,则不能称之为工伤。这是因为尽管意外事故确实发生于上下班途中,但是员工并未遭受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可将这类事故视为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路上摔骨折了算不算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以致骨折的情况,通常难以被判定为工伤范畴。找法网在此特别提醒您,若员工在往返工作地点的路途上因自身疏忽而意外跌倒,且并非是由于工作本身导致的伤害,那么该事故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进而并不符合评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受害者无法根据这些情况获得工伤赔偿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有当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幸遭遇了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以及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确认这并不是他们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工伤。但是,如果由于诸如降雪导致路面湿滑等自然因素导致跌倒而引发的身体损伤,那么这种情况将不被视为工伤范畴。因为这类事故本身并不符合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定义,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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