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私自提高个人社保基数如何举报
关于社保稽查举报他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
首先,您可以径直前往当地稽核科接待窗口进行现场举报;
其次,如果您更偏向电话沟通,那么您可致电社保稽核部门公布的公开电话进行举报申诉;
第三,您还可以通过邮寄邮件至社保稽核部门指定邮箱进行线上举报;
此外,您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便利,访问社保稽核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在线举报;
最后,并不排除其他任何适宜有效的渠道和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组织或个人都享有权利针对违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举报、投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二、会计私吞公款是什么罪
将公司款项据为己有,可被视为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行为。
同样地,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员工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擅自挪用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资金供自身或他人使用,无论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数值标准,且未经三个月以上期限限制;又或其虽然未跨越三个月期限,但所涉金额已经足以进行营利性活动或是从事非法举动者,同样也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