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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一楼地下室地面下沉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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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31 · 2777人看过
导读:地基沉降责任划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因施工方案错误导致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若设计、监理等单位也有过失,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综合评估各方责任,确保公正合理。
老小区一楼地下室地面下沉谁负责

一、老小区一楼地下室地面下沉谁负责

针对地基沉降责任的划分问题,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況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若事故原因在于施工方案错误导致的质量瑕疵,那么,该部分的责任将归咎于施工方面;

其次,倘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亦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按照各自所负有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二、老小区改造拆除铁皮棚违法

关于拆迁铁皮屋的合法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搭建的铁皮屋被归类为违章建筑,该类别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城市规划部门将启动立案程序,向违规者送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书以及强制性拆除建设工程的书面通知;如当事人无视这些通知并且在决定期内没有自行拆除,则城市规划部门将会下达强行拆除建筑物的书面通知。经过一段期限之后如果仍未实施自行拆除,城市规划部门会递交法庭指令,发出限时自拆通知,若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和执行指令,城市规划部门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强制性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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