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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保险赔给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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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1491人看过
导读:对于未登记的工伤事故,受害劳动者所属用人单位须在法定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履行此责,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公正、准确的工伤认定,并根据结论执行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不记名保险赔给个人吗

一、不记名保险赔给个人吗

对于未经注册记录的工伤事故,应由受害劳动者所属之用人单位于法律规定的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若用人单位未能依规定履行此项职责,则可由受害劳动者自行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相关部门作出公正而准确的工伤认定结论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怎么处理

在涉及盗窃犯罪案件中的财物评估处理原则为:倘若被盗窃物品具备有明确有效价格的认证资料,则将以该价格作为最终估值标准;若被盗窃之物无相关有效的价格认证证明,或根据已知价格认证证明评定的财物价值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现象,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专业估价。

此外,对于盗窃行为中涉及到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有价票证等特殊类型的财物,其价值应按照票面上所显示的金额,连同盗窃行为发生时可能获得的孳息、奖金或奖品等潜在收益一并纳入盗窃数额的计算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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