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宅基地的农民怎么办
首先,您需要向所在的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在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广泛讨论并达成共识之后,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给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是为了子女婚嫁等家庭原因而需要分户,或者是外来人口在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由于缺乏宅基地而提出申请,那么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另外,对于那些因为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户,同样有资格申请获得宅基地。
然而,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涉及到农用地的转换,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除此之外,对于那些目前尚未拥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例如在乡镇核心区域兴建适合农民居住的公寓楼。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
在未经过确认和授权的宅基地问题上,根据相关规定,村庄集体权益主体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将宅基地收回归为己有;
同时,对于那些对此类宅基地存在需求的农户,相应的村庄集体可重新给予分配,处理此类事务的主要途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集体组织之中成员之间的有效转让,尽管宅基地尚未得到明确的所有权审定,但是宅基地之上所搭建的房屋仍然归属原使用者所有,在此基础之上的宅基地流转,受让方有义务向原使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二,对于无人居住并且已出现荒芜的闲置宅基地,村庄集体有权将之回收与重新分配。
第三,对于既无确权又难以令原使用者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相应的村庄集体有权利禁止其继续加盖、修缮房屋,在房屋自然损毁或拆除后,有权收回宅基地所有权。
最后,村庄集体应积极鼓动超过宅基地标准或者占用过多宅基地的农民家庭,以合适的价格有偿地将宅基地退回给村庄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向所在乡村委会递交详实有效的书面申请,在经过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深入而细致的探讨并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按照流程层层上报给县级(市)层级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和批准。对于已划分户口、成功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目前尚无宅基地的条件下,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政策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民群体,都有资格提出申请。在涉及到农用地转换的情况下,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政府也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协助那些没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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