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
当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的形式进行传递的。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国民集体依法拥有或受国家允许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具体权利内容将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若要采用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则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而如果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则需向发包方提交备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所区别,前者需要得到发包方的批准,后者则不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现行法令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等途径得以传承。这些权益主要针对的是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土地,其具体的权利内容会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在进行转让时,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例如转包、出租以及互换等,则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相较于其他流转方式,转让行为需要得到发包方的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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