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品收购站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需满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要求,成功获取营业执照后方能正式开展业务运营;
其次,获发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之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在上述备案信息发生任何变动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责任在变更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涉及到工商登记事项则为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废品收购站收购赃物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回收废品过程中不慎获得的赃款达到了三千元及以上的情况,此类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违反刑法,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范畴。对于那些明确知道这些物品乃是犯罪所得以及其所衍生出来的盈利收入,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表他人销售或采用其他形式进行掩盖和隐瞒的人来说,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须初步满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的资格审定标准,待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省级或地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若业务相关信息有所改变或者更新的情况下,则需在同样时间范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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