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未做劳动能力鉴定报销医药费吗
保险医药费。认定为工伤后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医药费用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等劳动者出院后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认定未鉴定有什么补偿
1.若尚未申请工伤鉴定,则可依法请求赔偿事宜;
2.倘若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但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此情况下,您有权对工伤医疗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两方面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3.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接受治疗时,应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问题。在被正式认定为工伤之后但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此类费用理应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承担报销。而当劳动者成功康复并出院以后,相关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再次予以报销。对于由于职业因素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员工,只要经过了严格的工伤认定程序,便可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过程中,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发现其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他们还将有资格享受到伤残待遇。为了确保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便捷性与高效性,我们需要采取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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