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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质押,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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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1896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抵押者)用于抵押。教育、医疗等公益性质组织的财产、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以及被查封、扣押或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质押,有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质押,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均不得进行抵押:

首先是土地所有权;

其次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其他集体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如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可用于抵押者则不在其列;

再者是以公益为宗旨并以非营业为性质的各类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他公共设施等;

最后则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资产;

此番之外,还包括了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抵押品的其它财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均不得进行抵押:

首先是土地所有权;

其次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其他集体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如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可用于抵押者则不在其列;

再者是以公益为宗旨并以非营业为性质的各类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他公共设施等;

最后则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资产;

此番之外,还包括了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抵押品的其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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