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证丢失了该如何解决
若您的农村土地确权证书不幸遗失,请务必及时前往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补办手续。
在具体的补办过程中,使用权所有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报刊上刊登声明,确认原有证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通过张贴公示的方式,征询对此次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的异议意见。
公示期为十个自然日内,如在此期间内无人提出异议,则由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实地勘测。
接着,申请人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声明报纸等资料,再加上所在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文件,到当地的档案馆填写完整的补证申请书和保证书。
经过档案馆的审核无误之后,会出具相应的权属查询证明。
最后,申请人可以带着以上所有材料前往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耐心等待新证的颁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土地确权证怎么查询
您可前往所在地村委会或者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咨询了解,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已进入到入户调查与实际测量阶段,在此期间需要经过一段公示期,公开详尽地展示出农户各自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面积单位以及每块地块的边界方位、四周环境等关键资讯。
同时,农户还需在公示材料上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文件,以便完成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若您的农村土地确权证书不幸遗失,请务必及时前往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补办手续。
在具体的补办过程中,使用权所有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报刊上刊登声明,确认原有证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通过张贴公示的方式,征询对此次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的异议意见。
公示期为十个自然日内,如在此期间内无人提出异议,则由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实地勘测。
接着,申请人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声明报纸等资料,再加上所在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文件,到当地的档案馆填写完整的补证申请书和保证书。
经过档案馆的审核无误之后,会出具相应的权属查询证明。
最后,申请人可以带着以上所有材料前往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耐心等待新证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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