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中如何确定误工费
若员工因职业活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而需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时,在这期间,他们原有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相关从业机构按照月度时间周期来进行发放。
然而,停工留薪期的上限通常设定为12个自然月。
对于那些伤势严重或情况异常、需要特别关注的员工,经过设立的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最后证实后,可适度放宽其停工留薪期,但拒绝令其超过总共12个自然月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哪些呢
在工伤赔偿获赔过程中,所提及的"本人工资"是指该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之前的过去12个月之间,获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医疗、养老、失业等)的平均水平。
当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的三倍时,将参照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平均薪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然而若体制内所有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达到60%时,则以该值作为参考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若员工因职业活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而需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时,在这期间,他们原有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相关从业机构按照月度时间周期来进行发放。
然而,停工留薪期的上限通常设定为12个自然月。
对于那些伤势严重或情况异常、需要特别关注的员工,经过设立的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最后证实后,可适度放宽其停工留薪期,但拒绝令其超过总共12个自然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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