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被辞退可获得哪些补偿
若孕职工遭所在职场以不当理由解除了其劳务合同时,应首先认定该事件属于过失性裁员,倘若如此,与职方并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若被判定为非法解约,则有权向用人单位索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权,亦或提出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将依照职工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为准,每持续正常服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补偿。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时,只要劳动者提出希望保持原有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这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处于孕育阶段的女员工,倘若雇主无确切原因地解聘该位女员工,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当雇主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了非法解除处在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受害者按照经济补偿准则的双倍进行赔偿金支付。对于经济补偿费的计算,则需参考劳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根据其每过去一年,便依劳动法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金额的标准予以支付。如劳工在某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截至新年前到达一年时,应被视为整整一年来计算;若未达六个月,则需付给劳工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孕产妇在职场中遭受不法解聘,如果法院视其为过失离职而非非法解雇,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倘若法院确认其属于非法解雇,该孕妇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获得双倍的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来决定的,即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理由擅自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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