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登记的房屋能否评估拍卖
1.尽管房屋未持有有效的房产证,但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公开拍卖。
2.法院在启动任何形式的拍卖活动之前,必须明确告知每一位有意向参与竞拍的人员,该待出售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这一事实情况,并同时详述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倘若竞拍者对于此类法律纠纷尽管存在风险仍愿冒险使为,那么他/她可在了解所有风险因素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报名参展。一旦竞拍成功,法院将按照该房产当前的实际状况予以交付,并由买受方负责此后房产证的申请办理工作。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顺利办理:诸如规划变更、土地性质变更等,则需由买受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竞拍者完全有权利参与无房产证房屋的竞拍过程。
然而,如若该房屋尚不符合初始登记的法定要求,那么后续的产权登记事务便需要由买受方或者承受方自行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如果抵押合同具备了以下法定且有效的条件,那么这份抵押合同便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其一,当事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表达出的真实意愿;
其二,所有签署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抵押合同条款内容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四,抵押合同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予以订立;
最后,还需要符合到特定的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诸多因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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