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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必要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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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4 · 1609人看过
导读:劳动仲裁关键证据: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关系和条款;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证明薪资;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间;工作证件、制服证明身份;招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也很重要。此外,工作邮件、聊天记录、成果等也都是有力证据。
劳动仲裁必要证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必要证据是什么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必须提交的关键性证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能够确证劳动合作关系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关于工资支付事宜的凭证或详细记录,例如工资清单或者银行账户流水,用来明确薪资发放的实际状况;

第三是有关考勤的详细记录,这可以直观地展示您在公司中的工作时间安排;

此外,还有能够作为您员工身份证明的工作证件、工作制服等物品;

最后,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除此之外,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工作成果等都有可能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仲裁必须要本人去吗

1.在劳动仲裁环节中,并不绝对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参与审理过程,其有权委派合适之人代表出面进行开庭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受委托人获得由委托人签署或加盖印章的委托书时,才有权在此次仲裁活动中的资格。

此外,该委托书也应当明确标注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及具体内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在特定的劳动争议事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作为相应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若是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问题,则两者兼具为此类案件的共同当事人。

至于第二十四条所述,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愿意委托代理人出席此次仲裁活动,原则上都应呈交一份由委托人亲笔撰写并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同时,该委托书亦需明确标示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劳动仲裁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吗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尽管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强制性提供的,然而通常来说,这却是能够有效地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真实劳动关系以及相关权益和义务的关键性证据。

倘若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您仍然有机会通过提供诸如工资支出发票、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件、招聘广告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资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证据的主要功能便是为了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进而为您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提出的各项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而言之,尽管书面劳动合同具有相当高的证明效力,但却并非唯一的决定性证据,其他相关的资料经过合理组合后同样有可能达到证明的效果。

劳动仲裁关键证据:劳动合同确认关系与条款;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证明薪资;考勤记录展示工作时间;工作证件、制服证明身份;招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亦重要。此外,工作邮件、聊天记录、成果等均为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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