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样的
在债权人依法优先偿还完破产程序所需费用及共同利益相关的债务之后,根据以下顺序进行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一,清偿破产责任人对员工应承担的薪资待遇、医疗津贴、残疾补贴、抚恤金等范围内的债务;
其次,需要对破产责任人缴纳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附加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的经济补偿进行清偿;
接着,清算破产责任人在应缴未缴中除了上述两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针对破产责任主体的税务义务清偿;
最后,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赔偿。
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清偿请求难以用现有的破产财产全额满足的情况下,将按照比例公平地分配剩余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处理
在实施破产清偿程序之时,破产企业的各种债权必须要得到及时的申报。通常情况下,当债务人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之后,该法院收到这一申请并予以受理后,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严格遵守期限,及时地进行债权申报。在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并正式受理之後,将会为破产企业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破产管理人,并随即组成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顺序,对公司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处理;待分配事宜全部顺利完成之后,便可依法为(原)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收回
在破产清算过程之中,针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各类债权进行有效回收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应由破产清算机构委派的管理人全面梳理并核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债权归属情况,以便于后续环节的执行。接下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勒令他们严格按照约定金额履行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进行追索。在实际回收债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必须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是回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第二,要充分重视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权益受损;第三,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回相应款项。值得强调的是,破产清算程序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流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在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清偿后,剩余资产按序分配:先偿还员工薪资、福利等债务,再清算基本养老、医疗附加险及经济补偿,随后处理其他社保和税务义务,最后赔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资产不足,按比例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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