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在商事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抵押债权通常会排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偿还。
所谓的“破产费用”乃处于破产程序运作过程中所产生之各种必要开支,该种费用由各个债权人按照比例分摊承担。
至于“抵押债权”,实际上是指那些附带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所述:对于破产人所拥有的特定财产,若存在着担保权,则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抵押物应当首先被用来偿还抵押债权,待抵押债权得到充分清偿之后,倘若尚有余值,才可以将此部分剩余价值用于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其他各类债务。
之所以赋予抵押债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是希望能够确保债权人在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前提下,能够优先获得清偿,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处理
在实施破产清偿程序之时,破产企业的各种债权必须要得到及时的申报。通常情况下,当债务人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之后,该法院收到这一申请并予以受理后,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严格遵守期限,及时地进行债权申报。在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并正式受理之後,将会为破产企业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破产管理人,并随即组成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顺序,对公司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处理;待分配事宜全部顺利完成之后,便可依法为(原)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么收回
在破产清算过程之中,针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各类债权进行有效回收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应由破产清算机构委派的管理人全面梳理并核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债权归属情况,以便于后续环节的执行。接下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勒令他们严格按照约定金额履行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进行追索。在实际回收债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必须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是回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第二,要充分重视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权益受损;第三,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回相应款项。值得强调的是,破产清算程序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流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在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偿还,破产费用是程序运作必要开支,由债权人分摊。抵押债权是附带抵押物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剩余财产再支付破产费用和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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