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在实行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就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一旦保证人实际作出了担保行为并代为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求得相应的补偿。
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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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若在合同中已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则需依照约定的期限予以执行;
如无相关条款的约定,那么期间应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约定,这是允许自由协商的。
但请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要短,或是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该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约定。
如果并未进行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担保的范围应当涵盖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担保责任的内容可分为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大方面,具体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
所谓“代为履行”,即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该项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同样地,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担保期限,但如双方未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担保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担保期限均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效力。
在实行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就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一旦保证人实际作出了担保行为并代为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求得相应的补偿。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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