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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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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1268人看过
导读:在破产程序中,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得到揭露和认可,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申报。这个申报期是由法院规定的,从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开始算。在申报期内,债权人要用书面形式说明债权金额、担保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果没有按时申报,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已经分配的部分就不会再补了。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破产程序的进程当中,债权人为使其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债权得以揭露、认可,需向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对于这一申报过程,债权的申报期通常是由法院予以明确规定的,并且该期限从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日开始计算。

在申报期间内,债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债权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债权人仍可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充申报,然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对于在法律所载定且由人民法院裁定制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尚未得以展开申报的债权人,自该期限届满后有权在最终分配时限之前追加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开展调配之事宜,将不再对已有之调配事宜予以修补复配。

此外,为核实及审批新增之申报债权所需支付之费用,概应由新增申报申请人自行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债权申报向谁申报

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明,通常要求向破产财产监管方(即破产管理人)作出报告。破产财产监管方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掌控与处理破产企业资产、诉讼事宜等诸多事务的专责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处理破产债权的申明过程中,有一套明确且严谨的时效以及法律程序需要遵循。债权人有义务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务申报时间范围内,将债权人的负债情况如实向破产财产监管方进行申报,同时需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负债的具体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这可能将会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行使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能够及时补充申报,那么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额外的补偿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应该时刻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确地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为使债权被揭露、认可,要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申报期由法院规定,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申报期内,债权人以书面形式阐述债权金额、担保情况并提供证明。未按时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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