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如何起诉对方赔偿
在破产重整阶段,债权人提起诉讼应遵循规定程序。破产重整不取消追索权,但需考虑程序特殊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行使权利。起诉需谨慎,避免影响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计划实施,否则法院可能限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怎么办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诉讼权利行使不当可能阻碍重组进程,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破产管理机构须积极履行职责,代为追索债务。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努力回收债权,确保破产财产安全,实现价值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破产重整期间新的债务如何主张偿还
在破产重整期间,新债务偿付方式依具体情况而定。通常,若新债务为维持企业运营或经法定程序批准,将按重整方案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处理。依据破产法规定,管理者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新增债务需谨慎登记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对方赔偿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债权人的起诉权利,但起诉时需要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期间的起诉需要特别注意对破产财产和重整计划的影响。如果起诉的结果可能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分配或重整计划的执行,法院可能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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