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程序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办理工伤认定,需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受伤职工等应在事故或确诊日起 30 日内提交申请,申请书要填受伤情况,劳动关系材料如合同、工资记录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到仲裁的多长时间
一般而言,从工伤认定直至最终的劳动仲裁的整个过程所持续的时间因个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期限被规定为60天内完成,并且在此基础上,若存在特殊原因可以延长30天。对于劳动仲裁方面,仲裁庭则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并开始处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45天之内完成所有审理工作。
然而,如果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理工作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那么仲裁庭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受到证据收集的难度、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整个流程所需的时间有所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到哪个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的事宜应向所在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各用人机构理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请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通常需要以下材料和手续:首先要有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详细填写受伤情况等信息;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受伤的程度和性质;证人证言,若有同事能证明工伤发生的经过;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等。手续方面,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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