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出院在家休养工资怎么发放
当工伤员工从医院康复回家修养时,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支付。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工伤员工在这段时间内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因此,该单位应当依照员工出事前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予以全额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出院在家算医疗期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患者自术后出院回家休养的过程亦计入法定医疗期限之内。而医疗期,即为劳动者因病患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职业活动、治愈疾病并进行身体恢复所需休息的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时限。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而言,在其出院之后,仍需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及休养的这段时期,应当被视为法定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工伤出院在家休养有营养费吗
关于职工工伤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是否能够享受营养费待遇这一问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通常而言,若医生在病历记录中明确建议病人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以便更快地恢复身体健康,那么此类伤者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营养费赔偿。反之,若是病历中并未出现类似建议,那么他们获得营养费赔偿的机会则相对较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康复回家休养期间,工资待遇应维持原状,由所属单位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其基本生活无虞。此举旨在保障员工权益,避免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境。单位需依据员工工伤前工资福利标准,全额支付,体现人文关怀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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