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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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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30 · 1612人看过
导读: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后,要是单位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企进行改革要重新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距离退休不到十年,并且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合同,同时没有不良记录,那就可以继续签订合同。另外,如果已经工作满一年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就相当于已经确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于用人单位持续服务达十周年之久时,用人单位若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十年的时间。如果劳动者能够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内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况,那么他们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上海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签无固定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签。若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条件且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同意。双方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同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证明等,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上海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有哪些

上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某员工在上海某公司工作5年,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为5×8000=40000元。

劳动者服务满十年,遇单位首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革重签时,若距退休不足十年,且连续两次签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不良记录,可续签。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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