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成立不成立是怎么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乃是一种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当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行为得到确凿的证据支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实施此种恶劣行径者必须承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制裁。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及目的、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手段、犯罪发生的场所、受害者的身份以及罪犯在案发之后的表现等等。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加重情节,例如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一)至(六)项情形,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刑罚后果,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未遂与强奸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强奸既遂则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强奸行为,已达到了强奸的目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既遂是犯罪行为已完成,未遂是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完成。在法律后果上,既遂的处罚通常重于未遂。例如,一般情况下,强奸既遂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未遂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注意,判断既遂未遂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认定。
三、强奸证据不足能否认定犯罪
强奸案件中,证据不足通常不能认定犯罪。认定强奸罪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等。仅有被害人的指认,而无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不足,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是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确凿证据下,罪犯将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手段、场所、受害者身份及罪犯表现。如有加重情节,刑罚更重,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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