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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吗?

时间:2024-06-21 21:42:48 浏览:186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可以的。但是要变更使用证必须到相关部门,也就是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办事程序如下: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4、由所报国土资源局需提交材料;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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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时,可向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完成申请程序的,可以被发放宅基地。农村居民在获得宅基地却需要更改名称,既改变所有权时,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那么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吗?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吗?

农村宅基地证改名,实际就是涉及过户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的所有人要变更的话,就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变更,如果被核实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宅基地则不能过户。申请过户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真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就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宅基地证变更,相信这样可以回答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吗这个问题。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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