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讨论直播阅读是否涉及版权侵犯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是对他人作品的引用,那么这本身便属于合理利用范畴之内。 然而,若将整个作品完全照搬进行流通,则涉嫌侵犯作者的广播权,进而引发侵权纠纷。 其次,在进行直播阅读过程中,收听者有可能通过打赏形式向我们支付费用,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已成为具备商业性质的表演活动,无法被视为合理利用。若未获得作者授权,便有可能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依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致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此外,若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我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