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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您的自留地遭遇征收时,将获得补偿。 其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参照以下内容: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 如果该土地被用于耕种水稻、蔬菜等作物,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价格政策进行核算,即按照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倍来计算补偿费用。 倘若该土地被用于饲养鱼虾、养植藕类、建设养殖场、种植果树、经营竹园或拥有林地等用途,那么相应的补偿费用将会按照该土地的年产值的五倍来计算。 另外,对于那些被用于柴山、滩涂、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效益的非耕地,其补偿费用会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没有任何经济效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是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其中,青苗补偿费用通常会按照一个季度农作物的产值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已经成熟并可以收获的农作物,则不需要支付补偿费用。 最后是安置补助费用。 如果在征地之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大于等于一亩,那么对于被征用的耕地,其安置补助费用将会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 反之,如果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小于一亩,那么对于每亩被征用的耕地,其安置补助费用将会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并且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安置补助费用也会随之增加,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