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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土地争议问题所采取的裁判解决措施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协商妥当解决。 通过双方平等商讨,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其次,通过调解予以化解。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赖村级负责干部、乡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调解以解决问题; 再者,提交仲裁解决争议。 这就意味着将争议提交相关地区的仲裁院进行裁定,而仲裁裁决一旦产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此时,双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遵循“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应当判决的坚决判决,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应尽快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