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首先,对于房屋及建筑物这类长期资产而言,其折旧年限设定为20年;
其次,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在内的各类生产设备,以及诸如机器、机械等种类繁多的设备,均被归入第二类,折旧年限设定为10年;
接着,用于有机生产运营活动中的各种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周边辅助型工具,其折旧年限则被设定为较短的5年期;
除此之外,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其折旧年限为相对较短的4年;
最后,电子设备这一类别,其折旧年限更是被严格限定在了3年这一标准线之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