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一条明确指出【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纳税人”是指有缴纳赋税义务的主体,包括企业、公司等各种经济实体以及个人。
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故意采用欺诈或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申报,从而逃避了大量的应纳税款,且其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占据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若纳税人的行为更为严重,其逃避的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负责代为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他们也采取了上述列举的手段,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已扣、已收的税款,且数额较大,那么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