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当日所对应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若对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如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存疑虑,则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以及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