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向辞职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十个月劳动报酬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但若公司方为无理由解雇员工,则应向被解雇者支付双倍于前述经济补偿之金额,即共计二十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赔偿金额。
2.公司应对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予以明确限制。
依据相关规定,每个已完成一整年工作期限的劳动者,均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经济补偿金额;
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能获得半个月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