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无疑是执法部门在特定紧急状况下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限制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这种由强制执行机关适用的强制措施又被称为刑事拘留,其实际目的主要是针对罪犯可能存在的继续犯罪、脱逃风险以及因恐慌和自责导致的自我结束生命等潜在危险进行防范和阻止。
此外,还有司法拘留这一概念,它是指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对那些情节严重,甚至涉嫌妨碍审判秩序的人员,在一定时限内做出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留者必须在拘留之后的第一时间内被转移到看守所中关押,原则上最晚期限不应超过24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