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行为而产生的记录并不构成所谓的“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乃是在法院进行了审理之后,对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具体犯罪行为事实以及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文件、乃至最终的裁判结果等各类相关事项的综合性档案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的特定过程中,对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若遇到法定的紧迫状况,为应对现行犯或重大疑似犯罪者,则将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作为一种特殊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而是侦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明确其并非能造成案底的当地。
仅当实际受到刑事处罚时,才可能留下案底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