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如若涉及以下任意一项情形,均应受到严惩,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是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操作;
其次是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而来的信用卡;
再次是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最后是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但需要满足涉案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恶意透支,即便是涉案金额在1万元人民市以上,也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指定的透支额度或透支期限,同时经由银行方重复两次催缴后,超过了3个月,仍然不归还债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类型和范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