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由于第三方当事人因素而遭受工伤时,是有权利同时享受到民事损害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的。
特别地,如果劳动者因为第三方的行为受到了伤害,那么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负责对此进行工伤鉴定,并且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或其近亲出具正式证明;
在这期间,如果劳动者及其家属没有就此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此时他们若决定起诉寻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责任,那么这样的请求将被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