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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被征用的土地怎样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的土地怎样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4-28 17:00:16 已帮助26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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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被征用的土地怎样
土地在经过征收之后,如果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将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首先,若被征收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但仍具备耕作能力并能够产生收成,则理当恢复耕地作业;
如果闲置期超过一年,那么,便需根据相关规定支付闲置费用;
其次,若被征收土地闲置时间长达两年,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有权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征收,即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之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的各项权利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
这一制度对于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至关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对此有所规定。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主议定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广大村民的集体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这种意志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议,都将自动失效。
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村民自治才能够得以健康发展,既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第二,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时,务必要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情况,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通常是固定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削减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乃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先决条件。
第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他们对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也不得因为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剥夺或侵犯她们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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