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完成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的劳动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在此过程中,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合同关系终结或解除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其次是在劳动者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他们每个月均可领取到相应的伤残津贴作为生活来源保障。
然而,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用,除了上述公司责任的赔偿事项之外,还需支付如下工伤赔偿项目:
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除此以外,还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以及安装和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花费的款项;
另外,在劳动合同关系结束或解除时,也应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额外费用,公司须在弥补完因漏缴工伤保险费而产生的所有滞纳金之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