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明确陈述了子女在合法范围内既可选择跟随父亲之姓氏,亦可行使跟从母亲姓氏的权利,这便意味着子女的名字具备可变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子女改名的事项,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均有相同意愿才可进行。
因此,哪怕子女在离婚后更改姓氏,若未征得另一方家长的许可,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长便没有独自决定的权力。
即便是擅自进行更名,但在日后对方如对此提出异议或诉讼请求时,该改变仍需被还原原状。
对于涉及父母离异之后,需要对未成年子女之姓名作出变更的情况,必须要求双方家长亲笔签署书面申请,同时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件以及关于孩子户籍信息的所有材料,以及离婚证书等文件,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办理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