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伤后的雇员,倘若他们希望解除与用人主体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既可与该用人主体进行充分、友好地协商,共同达成解除协议;
又或是预先在三十天之前采用书面方式通知该用人主体,以此解除劳务合同。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除了过错性质严重的解雇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情形之外,如果是由用人主体单方面主动提出了解除其职员劳务合同的请求,那么这将被视为非法的解除行为,用人主体应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雇员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